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一级不少于12人;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少于10人;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少于8人;专业承包一级(含不分等级)不少于6人。
专业承包二级不少于4人;专业承包三级不少于3人;(具体看各省的具体要求)。